江苏南通籍曹女士在南通市二甲镇定兴桥村公民公墓为逝世的爸爸妈妈购买了一处墓地,并在墓地中制作了围栏、石桌石凳等物。尔后,该墓地两次遭到损坏,围栏、石碑均被推倒。当地村委干部称,曹女士所建墓地标准与当地风俗不同,曾引起乡民公愤,“人家忌(讳)这样的一个东西”。现在警方已立案,正在侦办中。(4月7日 汹涌新闻网)
这件工作看似一件事,实则是两件事——第一件是曹女士所买墓地面积巨细及其制作标准是不是符合法令合规的问题,第二件是毁人坟墓和墓地资产是否违法的问题。
关于前者,网络上,不少人对曹女士所购墓地的面积发生疑问,以为其“超支”如此。还有人将工作的性质转到质疑“有钱人就可以买大墓地吗”之类的问题上,质疑墓地过大是否妥当,是否是富人在花钱“拉仇视”如此。从现场相片上来看,该墓地与其他墓地比较,的确大了不少。不过,超不超支不是目测就能判别的,比别人的大是否适宜也不是哪个人一句话就判定的。
并且,曹女士购买墓地时与当地村委会签过书面协议,所以,不管墓地面积巨细,至少从合同的视点来看,曹女士这一方对该墓地都享有合法的权益。假如说墓地面积超出了当地法规所答应的规模,有必要对面积进行减缩,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当地村委会也应该在对曹女士进行补偿的状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后者,曹女士现在面对的问题是墓地两次遭到损坏,但当地村委干部在回应记者对此事的采访时,着重的却是墓地色彩、形状、装备的石桌石凳等怎么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怎么让当地人忌讳,其隐含的意思是被损坏是应该的,乃至是“活该如此”。
假如拿不出法令依据,又不给购买者合理补偿,却在这儿大谈什么“风俗习惯”,则阐明当地村委会不只缺少合同认识和法治精力,更有挟风俗习惯以耍流氓之嫌。由于,不管风俗习惯怎么的强壮,法令仍然是其底线,打破法令的底线,损坏或怂恿别人损坏别人的合法财产,都是为法令所不容许的。
许多时分,砸碑毁坟的工作在村庄归于大事,但砸毁一个外来者或宗族没什么实力者坟墓的工作在许多人看来或许又是件“小事”,假如再加上点所谓的“引起公愤”之类的迷糊说法,还能让这一切都具有某种“正当性”。仅仅,这“正当性”是在损坏法令严肃性的基础上取得的。
假如曹女士违规了,那就按法令程序来办,该减缩的减缩,该责令迁走的责令迁走,假如曹女士没有违规,那就该补偿的补偿,该补偿的补偿,至于施行了破坏别人坟墓行为者,则该惩办的惩办。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便是人人都要依法行事。假如有“风俗习惯”作遮挡,毁人坟墓毁人资产的行为就可以任意而为的话,这样的“风俗习惯”就不过是违法的遮羞布罢了,这样的“风俗习惯”不要也罢。所谓“推陈出新”,首要便是要“移”违法之“风”,“易”违法之“俗”,如此方能有社会的调和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