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以三住户私自装置护栏为由将他们申述到法院,要求撤除护栏。近来,顺义区法院后沙峪法庭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利天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年末,杨某等三被告私行施工,在各自住所窗外建成超出高楼外立面40厘米的护栏,影响了高楼的安全并对楼上及其他住户的寓居安全形成危险。物业公司要求三被告撤除私自建立的护栏。而三被告以为,他们都住在小区二层,而一层便是商户,装置护栏是为保证家庭的人身和产业安全。此外,他们在与物业签定的物业合同中也没有关于装置护栏标准的约好。
通过现场勘验及开庭审理,法官确定,原被告两边在签定的房子托付办理合同中关于护栏的装置以及标准没有约好,原告要求三被告装置的护栏应紧贴其窗户外侧,不能超出窗外的建议精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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