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为加强住宅项目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设施建设管理,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的公告,明确提及惠州居住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设置标准,并且强调了配套教育设施需与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仅隔2天,6月19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就《惠州市市区提升开发项目建设品质的若干要求》草案开始征集意见,在现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惠州市真实的情况对市区开发项目进行了部分的标准升级。
惠州市区包括了惠城区和惠阳区,也包括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
建设用地沿市政道路一侧的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米(包括)空间须作为景观绿地型公共空间。
10米(不包括)—25米(包括)绿化覆盖率不小于 50%,25米(不包括)—35 米(包括)绿化覆盖率不小于 60%,不可以设置永久性停车位。
居住用地配建的公共休闲空间应尽量沿街设置提供对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宜在建筑控制线内设置“开放式公园”,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新建居住小区不得建设小区围墙(有特别的条件的公共建筑如中小学校区、医院、消防部门等除外),形成封闭居住小区。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居住小区内道路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优化住宅底商的空间布局,住宅配建的商业宜集中设置,原则上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单独开发的地块沿街设置商业的,其底商展宽面总长不允许超出地块周长的50%。
为保证滨江沿湖景观资源的公共性,滨江沿湖界面的建筑布局应开敞通透,避免建设对景观遮挡严重的板式建筑,滨江地的建筑间口率(建筑总面宽/基地滨水面宽)应控制在50%以下。建筑体量应腹地高、滨水低、逐级下降,居住用地临滨水区域第一层次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宜设置商业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高度不宜超过 24 米。
商业用地(B1)的主导用途为商场、市场、餐饮业、旅馆业建筑(不含服务型公寓),其他用途为服务型公寓、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能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5%(控规或规划设计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平面应规整,不宜凹凸,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和主干道两侧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
在城市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及位于重要地段的沿街项目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时,须进行专项验收。
惠东县城、稔平半岛参照执行,博罗县城、龙门县城参照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