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态废料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对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违法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从事固废物回收处理(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废料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1、厨余垃圾也是垃圾哦!不再像过去可以随便喂畜禽,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否则违法是要受到处罚的!
(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公司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不含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规定路线、时间,并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港口码头、公共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以及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矿产开采、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惠州蓝”!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对扬尘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来源博罗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由 博罗快讯 综合整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